盐城市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实施情况考核验收办法
盐办发〔2012〕39号
盐城普法网
2012年5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准确、客观、公正地考评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的实施情况,依据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关于在全市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以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验收对象:各县(市、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新区,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重点是国家机关、学校、企业和村(居)民委员会等。
第三条考核验收内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的情况。主要是党委、政府的组织领导和保障力度;人大、政协督查情况;法制宣传教育主管部门履行职能、各部门(单位)齐抓共管以及全社会共同参与实施的情况;实现“广泛传播法律知识,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全市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进一步提高;深入推进法治文化建设,法治文化的渗透、导向、支撑作用进一步发挥,全社会崇尚法治的氛围更加浓厚;广泛开展依法治理,各领域、各层面法治实践进一步深入,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总体目标的整体绩效。
第四条 考核验收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综合评定。
第五条 考核评估由基础分值和附加分值构成。基础分值100分,扣分时,单项分值扣完为止;附加分,总分不超过20分。
第六条 考核验收结果将作为全市“六五”普法工作表彰和推荐全省、全国表彰的主要依据,并作为法治江苏合格县(市、区)创建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二章 基础考核内容和标准
(一)县(市、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新区
第七条 组织领导(12分)
1、重视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3分)。各级党委、政府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科学发展考核等综合评价体系,不低于综合考核总分的3%(1.5分);贯彻落实《规划》,制定本辖区“六五”普法规划,有年度计划、年度考核、年度总结等(0.5分);县镇两级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县级建立法制宣传教育中心(1分)。
2、建立领导责任制(2分)。各级党委主要领导亲自过问,明确一名常委具体分管(1分);党委、政府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专题研究法制宣传教育工作(1分)。
3、人员配备到位(3分)。配足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构专职人员(不含分管领导),县级不少于3人;镇(街道)应配有1名以上负责法制宣传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常住人口10万以上20万以下的不少于2人)。达不到要求扣3分。
4、组织运作有力(2分)。各级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每年至少召开2次全体成员会议,研究、部署和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0.5分);各地选树各类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典型类别齐全,并建立联系点(0.5分);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认真履行职责,有效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原则,开展系统内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并对专业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作出部署,有检查、有总结(0.5分);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管人员、农民等普法重点对象的牵头部门责任明确,组织指导措施有力(0.5分)。
5、加强督查督办(2分)。人大定期审议法制宣传教育规划落实情况,通过听取工作汇报、组织人大代表视察、专项检查等,专题审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少于2次(1分);政协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畅通社情民意渠道,促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有效开展(1分)。
第八条 基础保障(18分)
1、健全组织网络(2分)。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联络员队伍、讲师团队伍以及志愿者队伍。有一项未达到要求的扣1分。
2、落实经费保障(6分)。各级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济保障标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地方财力增长情况以及法制宣传教育任务要求,逐年提高保障水平。各地安排法制宣传教育专项经费未专项、未足额安排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的,扣2分;司法行政部门未专款专用的,扣2分;法制宣传教育经费未逐年提高保障水平的,扣2分。
3、强化阵地建设(5分)。县(市、区)、镇(街道)、村(居)三级辖区内电视、广播等媒体,设置固定的法制宣传栏目、时段和版面(2分);建有固定的法制宣传栏(橱窗),各镇(街道)依托司法所建立一个法制宣传教育辅导站,每个村(居)委会建有挂牌的村(居)民法制学校,农民工集中的企业、社区建有农民工法制学校(2分);各级政府网及各行政执法机关门户网站开辟法制宣传教育栏目,建有法律知识电子触摸屏或电子显示屏(1分)。
4、教材配置到位(3分)。及时组织征订和编发普法教材、资料,机关公务人员、农户家庭、企业经管人员不少于一册法律读本,基本满足各类重点对象的学法需求;县级图书馆馆藏法制类图书20个种类600册以上,有法制类报刊、杂志6种以上;村(社区)图书室法制类图书20个种类100册以上,法制类报刊、杂志2种以上。有一项未达到要求的扣1分。
5、资料积累完备(2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档案整理规范有序,资料齐全,分类清楚;按时上报有关数据报表。有一项未达到要求的扣1分。
第九条 重点对象学法用法(23分)
1、领导干部法制教育(5分)。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每年举办法制学习报告会不少于1次)、理论中心组学法制度(各级党政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心组每年学法安排不少于2次)、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各级政府常务会会前学法制度、领导干部年终述法制度全面落实,非人大任命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全面实施。有一项制度未达到要求的扣1分。
2、公务员法制教育(5分)。完善公务员法律知识的培训、考试、考核机制,把法律知识作为公务员职业准入的重要考核内容,纳入年度考评和晋升考核(1分);把法制教育作为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在职培训的重要内容,公务员每年学法时间累计不少于40小时,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每年不少于60课时的法律知识更新学习培训,并完成《盐城普法网》年度学法考试任务(2分);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把法律知识教育纳入培训计划,并把法律课作为一个独立的课程体系(2分)。其中:一个月内的进修班或培训班,法律知识专修时间不少于4课时;一个月以上的进修班或培训班,法律知识专修时间不少于8课时;两个月以上的进修班或培训班,法律知识专修时间不少于16课时,以此类推。
3、青少年法制教育(5分)。落实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1分);各级各类学校按要求落实大纲规定的法制教育计划,把法制教育的内容有机统一于教学课程设计中,每学年法制教育的内容在思想品德(思想政治)课程设计中不少于10%(1分);普通中小学(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100%的配齐兼职法制副校长(辅导员);每学年开展集中法制教育4次以上(1分);村(居)委会以及其他基层组织,重视加强对社会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整合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活动场所,开展富有吸引力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网络体系(1分);拓展在校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利用主题班会、团队活动、法律知识竞赛、模拟法庭、法治小记者、法律阳光润校园、法制歌曲唱响校园等各种形式和活动,进行生动直观的法制教育(1分)。
4、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教育(3分)。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制度,每年不少于6天36课时的法律知识继续教育(2分);职工法制宣传教育有效开展,每年不少于4次6课时(1分)。
5、农民法制教育(5分)。建立以“镇(街道)为主导、村(社区)负首责”的农村普法工作机制;对两委干部每年组织一天6课时以上的集中法律知识培训;每个村配备一名大学生村官普法员或法律志愿者,每季度至少上门服务一次;重视对进城务工人员(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教育,在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时,法制教育不得少于4课时;用工企业(社区)每年对农民工开展法制教育活动的时间不得少于4次6课时。有一项未达到要求的扣1分。
第十条 工作措施(25分)
1、充分发挥媒体作用(3分)。各地辖区内报刊(内刊)每周都有法制宣传教育方面的内容,每年不少于6个专版;广播、电视(未设置的城区除外)每周法制宣传教育题材的内容不少于30分钟;各级政府网及各门户网站及时链接发布法律、法规信息。有一项未达到要求的扣1分。
2、广泛运用橱窗、板报、图片展览等各种载体(2分)。县(市、区)、镇(街道)、村(居)法制宣传栏(橱窗)的内容更换每年不少于12次。每少一次扣0.3分。
3、精心策划和组织各项主题活动(4分)。大力推进和实施“法律进机关、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每年各不少于2次(少1次扣0.2分);认真组织并积极参加上级统一布置的法制宣传专题活动;各地每月组织开展一次“18法治广场”普法活动;结合法律颁布日、传统节日和重大节庆等时机,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各类主题活动,活动有计划、有部署,形式新颖,效果明显。有一项未达到要求的扣1分。
4、全面推进法治文化建设(10分)。县(市、区)全部建有法制宣传教育中心、法治文化广场(公园)(2分),县、镇、村分别按照3、2、1比例,法治文化阵地建成率100%(2分);大力培植发展各类法制宣传教育基地建设(0.5分);依托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文化站、农家书屋、社区文化中心等设立的基层法治文化公共设施体系基本完善,城乡覆盖率90%以上(1分);法治文化作品创作队伍健全,书画、摄影、漫画、剧本、故事、动漫等法治文化作品富有特色(1分);每县建有一支以上法制文艺演出、故事宣读专(兼)职队伍,每年至少组织6次以上法制文艺进农村、进社区活动,利用各种形式推进法治文化建设,营造浓厚的法治文化氛围和宣传声势(1.5分);积极参与“法耀盐阜”工程法治文化项目的申报、实施、培植、评比工作(2分),被确定为全市年度项目“十佳”的,有一项(次)加1分。
5、全面开展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活动(3分)。建立健全村(居)民自治组织,完善村(居)民大会和村(居)代表会议制度(1分);大力推进基层“四民主、两公开”,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引导广大群众依法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分)。
6、认真组织调查研究,强化工作指导(3分)。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特点、规律的研究,每年被市以上有关部门采用的调研文章2篇以上;加强各类典型的培养,及时总结经验,以点带面,每年被市以上采用的经验材料3篇以上;每年被市以上采用的信息6篇以上。有一项未达到要求的扣1分。
第十一条工作成效(22分)
1、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4分)。党委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机制基本健全,自觉运用法律手段指导和管理经济社会事务;事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或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经过人大审议并形成决议;政府建立行政决策机制,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有关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举行听证会。(有一项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
2、各级领导干部模范尊法守法(4分)。党政班子成员中发生违纪违法案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发生一起扣4分。
3、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能力水平进一步提高(4分)。依法应当公开的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收费事项、监督措施全部公开(1分);未落实执法责任制,发生执法部门对法定职责不作为或滥用执法权力乱作为的,有一起扣0.5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错案责任应追究未追究的,有一起扣0.5分;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比例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扣1分;县级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诉讼直接败诉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扣1分;执法不公正、不规范、不作为、不文明,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的,有一起扣1分;滥用职权、违法办案,群众反映经查实的,有一起扣1分。
4、社会秩序稳定,公民法律素质明显提高(3分)。发生到省、市集体上访和进京非正常上访人次在全省处于前10位的县(市、区),扣2分;处于前11至20位的,扣1.5分;处于前21至30位的,扣1分。进京非正常上访被中央和省、市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分别扣2分、1分、0.5分。刑事案件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公众安全感达到93%以上,每低0.1个百分点扣0.5分;常住人口中发生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每发生一件扣1分。
5、市场经济秩序稳定,各类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意识增强(2分)。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有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或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造成较大影响的,有一起扣1分。
6、行业和基层依法管理水平不断推进,民主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广大公民的民主法治意识显著增强(4分)。镇(街道)、村(居)务、企业厂务公开制度没有达到90%以上,法定事项未经村(居)民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扣1分;劳动合同签订率没有达到100%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参保率没有达到100%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发生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克扣、拖欠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工资现象的,有一起扣1分;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和市级民主法治村(社区)的抽检复查合格率不能达到100%的,扣1分。
7、全面组织实施“六五”普法规划(2分)。辖区法制宣传教育开展覆盖面达到100%,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群众对“六五”普法的知晓率达不到95%的,扣1分。
(二)市级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第十二条组织领导(17分)
1、领导重视(6分)。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落实普法工作责任制(2分);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单位工作总体要求(2分);单位主要领导亲自过问,明确分管领导和职能处室(1分);党组(党委)研究普法工作每年不少于1次(1分);召开全局性普法教育工作会议的有一次加0.5分。
2、工作部署(4分)。结合部门(单位)实际,认真贯彻实施《规划》,并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六五”普法规划(2分);有年度普法工作计划、工作总结(2分)。
3、机构人员(3分)。落实普法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专人负责(2分);本部门(系统)普法组织网络健全(1分)。
4、组织实施(4分)。有效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原则,开展系统内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并对专业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作出部署,有检查、有总结(1分);普法重点对象的牵头部门明确责任,组织指导措施有力(1分);建立并实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检查和目标考核制度(2分),普法工作组织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三条基础保障(15分)
1、经费保障(3分)。各部门、各单位安排专门经费用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2分),并逐年有所增长,能满足普法工作需要(1分)。
2、阵地建设(4分)。有固定的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并开展正常的普法活动(2分)。行政执法机关在门户网站上开辟法制宣传教育栏目,建立电子触摸屏或电子显示屏,有法制宣传内容,并能经常更新;农民工较多、较集中的企业建有农民工法制学校(2分)。
3、队伍建设(2分)。建立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普法骨干队伍,并能开展正常工作,注重法制宣传骨干的培训(2分)。
4、教材配置(3分)。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编发辅导资料,普法教材(资料)基本满足学法要求(1分),机关公务员、企业经管人员人手不少于一册“六五”普法读本(2分)。
5、资料积累(3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档案整理规范有序,资料齐全,分类清楚(2分),按时上报有关数据报表(1分)。
第十四条制度建设(15分)
1、重点对象学法制度(2分)。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等重点对象学法制度(2分)。
2、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制度(3分)。建立并实施的(2分);法律知识培训率达100%(1分),少一个百分点扣0.2分。
3、落实重大决策前法律咨询审核制度(2分)。建立并落实的(2分),工作不正常的扣1分。
4、政(厂)务公开制度(2分)。建立并实施,依法公开办事依据、职责、程序等内容的(3分)。
5、落实管理制度(6分)。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合同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劳动用工等有关制度,有一项未达要求扣1分。
第十五条重点对象学法用法(15分)
1、中心组学法(2分)。认真落实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制度,每年度党政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心组专题学法安排不少于2次(2分)。
2、领导干部法制教育(5分)。每年安排专题法制讲座不少于1次(2分);领导干部配有专门的学法笔记本,每年学法记录不少于6次(2分),另有一篇法治调研文章或学习心得(1分)。
3、公务员学法(5分)。完善公务员法律知识的培训、考试考核机制,把法律知识作为公务员职业准入的重要考核内容,纳入年度考评和晋升考核(2分);公务员每年学法时间累计不少于40小时,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每年不少于60课时的法律知识更新学习培训,并完成《盐城普法网》年度学法考试任务(3分),未参加的扣2分。
4、经管人员学法(3分)。认真组织实施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法制教育,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制度,每年不少于6天36课时的法律知识继续教育(2分);职工(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有效开展,每年不少于4次6课时(1分)。
第十六条法制宣传教育手段(15分)
1、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3分)。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以及部门网站上设有专门的法制宣传专栏或专题节目(2分);政府网及各门户网站及时链接发布法律、法规信息(1分)。
2、丰富普法形式(2分)。充分运用橱窗、图片展览、电子显示屏等各种载体宣传法律知识,营造浓厚的学法氛围和宣传声势,每年不少于2次。
3、积极参与法制宣传活动(5分)。认真实施“法律进机关、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每年各不少于2次(2分);认真组织并积极参加上级统一布置的法制宣传专题活动,在本部门、本单位开展专项法制宣传活动(1分);积极参与市“18法制广场”法制宣传活动,并及时完成年度市法制宣传任务(1分);精心策划组织“12.4”法制宣传日,利用宣传活动掀起普法高潮(1分)。
4、积极推进法治文化建设(5分)。利用各种形式,把法治文化渗透到行业文化、企业文化、传统文化、群众文化、地方特色文化等各种文化建设中(2分);积极参与“法耀盐阜”工程法治文化项目的申报、实施、培植、评比工作(3分),被确定为全市年度项目“十佳”的,有一项(次)加1分。
第十七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成效(23分)
1、自觉守法廉洁奉公(6分)。领导班子成员无严重违纪违法案件(4分);干部职工无因违法违纪,受到纪检监察或上级机关查处或通报,无侵犯职工合法权益事件(2分),有1起扣1分。
2、公正司法依法行政(6分)。未落实执法责任制,发生执法部门对法定职责不作为或滥用执法权力乱作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错案责任应追究未追究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比例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行政诉讼直接败诉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执法不公正、不规范、不作为、不文明,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的;滥用职权、违法办案,群众反映并查实的。有一项扣1分, 。
3、企业管理规范,综合治理工作落实(6分)。工会、职工代表大会运作规范,各项职能发挥有效;厂务公开在90%以上,劳动合同签订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参保率达到100%,无拖欠职工(农民工)工资事件;无重大刑事案件,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无重大责任事故;无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环保工作达标;规范建立矛盾纠纷化解机构,有专兼职调解人员,积极化解内部矛盾,无因调处不当造成非正常死亡或“民转刑”案件;无因工作失误造成员工集体上访。有一项未达要求的扣1分。
4、培育普法典型(4分)。有本部门、本单位普法典型,积极推广典型经验,取得成效(3分);及时向市法宣办、《盐城普法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普法工作信息(1分)。
5、加强调查研究(2分)。每年重视开展法治建设调查研究工作,形成有一定价值的理论成果(2分)。
6、全面组织实施《规划》(5分)。本部门、本单位法制宣传教育开展覆盖面达到100%,并积极参加年度法律知识考试,干部职工法律知识合格率在80%以上(3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0.2分;干部职工对“六五”普法知晓率在95%以上(2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0.2分。
第三章 附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十八条 法制宣传教育经费保障有力,“六五”普法期间,按本地户籍总人口经费拨付标准人均达到1元的,加7分;人均达到0.9元的,加6分;人均达到0.8元的,加5分;人均达到0.7元的,加4分;人均达到0.6元的,加3分;人均达到0.5元的,加2分。核拨流动人口法制宣传教育经费按当地户籍人口相同标准划拨的,加2分。
第十九条 创造具有原创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典型经验,并在市、省、全国推广认可的,每项分别加0.5分、1分、1.5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调研成果(经验),在全国、省、市获奖或交流的,分别加1.5分、1分、0.5分(重复获奖或交流的,以最高奖计分)。
第二十条 参加全市性普法活动比赛,获得个人或集体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0.6分、0.4分、0.2分;参加全省性法律知识竞赛、演讲比赛、法制文艺调演、法治文化作品征集等活动,获得个人或集体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分、0.8分、0.6分,获得组织奖的加0.8分;获得全国法治文化作品征集活动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5分、1分、0.5分。最高加3分。
第二十一条 参加全省法制新闻评奖,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分、0.8分、0.6分,参加全国评奖,获得相应奖项的加分,分别提高一个档次。最高加3分。
第二十二条 被评为“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的,或连续5年被评为全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先进的,或被评为“江苏省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先进单位”的,加2分。
第四章 考核验收方法
第二十三条 考核验收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层级考核的方法,各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为确保考核验收工作的客观公正,市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组织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参与交流检查、随机抽查、抽样评估等方式进行。根据实际情况,具体采取听取汇报、查看台帐资料、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以及对普法对象进行法律知识考试考核等方式综合考评。
第二十五条 考核验收工作分中期和期末验收两次进行,中期考核占总分的40%、期末验收考核占总分的60%。考核验收结束后,对成绩突出的县(市、区)、部门(单位)和个人,由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同时,推荐全国、全省表彰。
第二十六条 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县(市、区)、部门(单位)和镇(街道)的评比表彰,实行自评申报与考核审定相结合的方法,分别由市、县(市、区)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复核审定,上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指“不少于”、“以上”、“至少”等均包括本数。人口数为辖区的常住人口总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盐城市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