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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六五”普法考评办法

作者: 省法制办   审核人:    文章来源:    点击数:   发布时间: 2015-05-14

江苏省“六五”普法考评办法

2014年4月17日,省委宣传部、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司法厅下发通知,印发了《江苏省“六五”普法考评办法》。现将全文刊登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的要求和省委关于创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部署,从有效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全覆盖,增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管理体系的科学性,切实巩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成果出发,依据《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实施情况考核验收办法》,修订并发布《江苏省“六五”普法考评办法》。

第一章 基础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一部分 组织领导(12分)

第一条 领导重视(7分)

一、组织机构(0.5分)

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未建立扣0.5分。

检查方法:司法局提供相关资料。

二、党委领导(2分)

各市、县(市、区)党委主要领导亲自过问,明确一名常委具体分管,未达到扣1分;常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专题研究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未召开扣1分。

检查方法:市、县(市、区)委办提供相关材料。

三、人大监督(0.5分)

市、县(市、区)人大通过听取工作汇报、组织人大代表视察、专项检查等,专题审议“六五”普法规划落实情况不少于2次,未达标扣0.5分。

检查方法:人大办提供相关材料。

四、政府实施(3.5分)

各级党委、政府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科学发展考核等综合评价体系,未纳入扣3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辖区“六五”普法规划,未制定扣0.5分。

检查方法:政府办、司法局提供相关材料。

五、政协监督(0.5分)

“六五”普法期间,政协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对“六五”普法规划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不少于一次,未达到扣0.5分。

检查方法:政协办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条 队伍建设(3分)

人员配备(3分)

配足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宣传教育专职人员(不含分管局长),市不少于5人(常住人口500万以下的不少于4人),县(市、区)不少于3人(常住人口20万以下的不少于2人)。达不到要求扣3分。

检查方法:司法局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条 齐抓共管(2分)

一、工作部署(1分)

各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成员会议,研究、部署和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年度工作有计划、有总结;市、县(市、区)分别选树各类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典型,建立健全联系点工作制度。有一项达不到要求扣0.5分。

检查方法:司法局提供相关材料,抽查相关成员单位。

二、部门联动(1分)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认真履行职责,“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原则有效落实,有效开展系统内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对专业法律法规普及、宣传的部署、实施、检查、总结工作全面落实。达不到要求扣1分。

检查方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被抽查的成员单位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部分 基础保障(15分)

第四条 组织网络(3分)

市、县(市、区)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联络员队伍、讲师团队伍以及志愿者队伍。有一项未达到要求的扣1分。

检查方法:司法局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条 经费保障(5分)

按照苏南年人均1.5元、苏中年人均1元、苏北年人均0.5元的标准,将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根据地方财力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任务,提高保障水平。市、县(市、区)未专项、足额安排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的,扣2分;司法行政部门未专款专用的,扣1分;五年内未逐年提高保障水平的,扣2分。

检查方法:司法局提供财政拨款单或支付通知,及资金流向证明。

第六条 阵地建设(3分)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建有固定的法制宣传栏(橱窗);每个乡(镇、街道)依托司法所建立一个法制宣传教育辅导站,每个村(居)委会建有挂牌的村(居)民法制学校,农民工集中的企业、社区建有农民工法制学校;各级政府网及各行政执法机关门户网站开辟法制宣传教育栏目。有一项未达到要求的1分。

检查方法:司法局提供相关材料,检查组实地查看相关内容。

第七条 教材配置(3分)

市、县(市、区)根据实际需求,组织征订或编撰普法教材、资料,并免费发放基层群众,基本满足各重点对象的学法需求;市图书馆馆藏法制类图书20个种类、800册以上,有法制类报刊、杂志8种以上;县(市、区)图书馆馆藏法制类图书20个种类、600册以上,有法制类报刊、杂志6种以上;村、居(社区)图书室有法律图书角,配备实用型法律图书或法制类报刊、杂志,基本满足辖区居民日常借阅需求。有一项未达到要求扣1分。

检查方法:司法局、文化部门提供数据,检查组实地考核相关单位。

第八条 资料积累(1分)

实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档案无纸化管理,分类清楚,资料齐全,易于查询;按时据实上报有关数据报表。有一项未达到要求扣0.5分。

检查方法:平时掌握情况和现场查看相结合。

第三部分 重点对象学法用法(24分)

第九条 领导干部(5分)

一、法制讲座(1分)

以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为目的,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未建立扣0.2分;市、县(市、区)每年举办综合性的学法报告会不少于两次,未达到扣0.8分。

检查方法:司法局提供相关材料。

二、中心组学法(1分)

各级党政部门、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中心组每年集中学法安排不少于2次,未达到扣1分。

检查方法:宣传部提供相关材料,抽查时查看相关单位。

三、制度建设(3分)

全面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年终述法制度;全面实施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认真组织非人大任命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任职资格考试。有一项未达到要求扣1分。

检查方法:人大人事代表委员会、组织人事部门、司法局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条 公务员(5分)

一、考试制度(1分)

完善公务员法律知识的培训、考试、考核机制,未完善扣0.5分;把法律知识作为公务员职业准入的重要考核内容,纳入年度考评和晋升考核,未纳入扣0.5分。

检查方法:人事部门、政府法制办提供相关材料、数据。

二、教育培训(4分)

把法制教育作为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在职培训的重要内容,未达到扣2分;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每年不少于60课时的法律知识更新学习培训,未达到扣1分;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把法律知识教育纳入培训计划,未纳入扣1分。

检查方法:人事部门、党校提供培训计划、参训人员相关数据。

第十一条 青少年(5分)

一、纳入计划(2分)

各级各类学校按要求落实大纲规定的法制教育计划,把法制教育的内容有机统一于教学课程设计,未落实扣1分;每学年法制教育的内容在思想品德(思想政治)课程设计中不少于10%,未达到1分。

检查方法:综治办、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相关材料、数据,现场抽查学校教育开展情况。

二、齐抓共管(2.5分)

普通中小学(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百分百配齐兼职法制副校长(辅导员),未配齐扣0.2分;每学年开展集中法制教育4次以上,未达到扣1.8分;村(居)委会以及其他基层组织,重视加强对社会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整合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活动场所,开展富有吸引力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网络体系,未形成扣0.5分。

检查方法:综治办、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相关材料、数据,现场抽查学校教育开展情况。

三、基地建设(0.5分)

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未建立扣0.5分。

检查方法:司法局提供相关数据,实地考察。

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4分)

一、制度建设(0.5分)

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制度,未建立扣0.5分。

检查方法:国资委、经信委提供相关材料。

二、法制培训(3.5分)

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每年不少于6天36课时的法律知识继续教育,未达到扣1.5分;职工法制宣传教育每年不少于4次8课时,未达到扣2分。

检查方法:抽查相关企业。

第十三条 农民(5分)

一、工作机制(2分)

建立以“乡镇为主导、村居负首责”的农村普法工作机制,未建立扣1分;每一行政村配备大学生村官普法员或法律志愿者,未达到扣0.5分;每季度至少上门服务一次,未达到扣0.5分。

检查方法:司法局提供相关材料,现场抽查乡镇并提供相关材料、数据。

二、突出重点(1分)

重点抓好农村党员法制教育,对两委干部每年组织1天6课时以上的集中法律知识培训,未达到扣0.5分;每个村民小组都要有“法律明白人”,未达到扣0.5分。

检查方法:司法局提供相关材料,现场抽查乡镇并提供相关材料、数据。

三、农民工教育(2分)

重视对进城务工人员(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教育,各地在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时,法制教育不少于4课时,未达到扣1分;用工企业(社区)每年对农民工开展教育活动的时间不少于4次6课时,未达到扣1分。

检查方法:劳动保障部门、工会提供相关材料、数据,现场抽查企业(社区)法制宣传教育开展情况。

第四部分 工作措施(23分)

第十四条 媒体作用(6分)

一、新媒体宣传(2分)

市、县(市、区)开办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网站,并及时做好更新维护工作,未达到扣1分;积极利用微博、微信等方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市、县(市、区)开通普法微博,在司法局官方微博中设立普法话题,未达到扣1分。

检查方法:平时掌握情况与司法局收集、提供相关实证资料相结合。

二、报刊(2分)

市、县(市、区)报刊(内刊)每周都有法制宣传教育方面的内容,未达到扣1分;每年不少于6个专版,未达到扣1分。

检查方法:平时掌握情况与司法局收集、提供相关实证资料相结合。

三、广播电视(2分)

广播、电视(未设置的城区除外)每周法制宣传教育题材的内容不少于30分钟。有一项未达到要求扣1分。

检查方法:平时掌握情况与司法局收集、提供相关实证资料相结合。

第十五条 宣传栏、橱窗(2分)

各级设置的法制宣传栏(橱窗)的内容更新每年不少于12次,每少1次扣0.2分。

检查方法:司法局提供相关照片、数据。

第十六条 主题活动(4分)

每年及时部署“12·4”等法制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活动,创新活动形式,未开展扣1分;大力推进和实施“法律六进”,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每年各不少于2次,每少1次扣0.3分。

检查方法:司法局提供相关材料、数据。

第十七条 法治文化(8分)

90%以上的县(市、区)建有法制宣传教育中心或法治文化广场(公园),未达到扣2分;每月定时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咨询,未开展扣2分;依托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文化馆、文化站、农家书屋、社区文化中心等设立的基层法治文化公共设施体系基本完善,城乡覆盖率85%以上,未达到扣1分;法治文化作品创作队伍健全,未达到扣0.2分;书画、摄影、漫画、剧本、故事、动漫等法治文化作品富有特色,未达到扣0.8分;县(市、区)建有1支以上法制文艺演出或故事宣讲专(兼)职队伍,未建立扣0.2分;每年至少组织4次以上活动,未达到扣0.8分;市每年举办1次以上法治文化活动(法律知识竞赛、法治图书阅读、法治征文等形式不限),未达到扣1分。

检查方法:司法局提供相关材料、数据。

第十八条 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2分)

全面推进和深化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活动,每年定期进行督促、指导,未达到扣1分;100%的村(居)积极参与创建活动,未达到扣1分。

检查方法:司法局、民政局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调查研究(1分)

每年被省以上有关部门采用的理论研究文章3篇以上,未达到扣0.5分;每年被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用的经验材料3篇以上,未达到扣0.3分,采用的信息8篇以上,未达到扣0.2分。

检查方法:司法局提供材料、数据。

第五部分 工作成效(26分)

第二十条 依法决策管理(4分)

党委(党组)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机制基本健全,未达到扣0.5分;自觉运用法律手段指导和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未达到扣0.5分;事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或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经过人大审议并形成决议,未达到扣1分;政府建立行政决策机制,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未达到扣1分;有关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顶,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举行听证会,未达到扣1分。

检查方法:市、县(市、区)委、人大、政府法制办提供相关材料、数据。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尊法守法(4分)

市党政班子成员中发生违法案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发生1起扣4分;县(市、区)党政班子成员中发生违法案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发生1起扣2分。

检查方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委、检察院提供数据。

第二十二条 依法行政,公正司法(4分)

依法应当公开的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收费事项、监督措施全部公开,未公开扣1分;未落实执法责任制,发生执法部门对法定职责不作为或滥用执法权力乱作为的,有一起扣0.5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错案责任应追究未追究的,有一起扣0.5分;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比例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扣1分;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诉讼直接败诉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扣1分;执法不公正、不规范、不作为、不文明,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的,有一起扣1分;滥用职权、违法办案,群众反映并查实的,有一起扣1分。

检查方法:法院、检察院、政府法制办提供相关材料、数据。

第二十三条 市场秩序(2分)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有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或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较大影响的,有一起扣1分。

检查方法:经信委、安监局提供相关数据。

第二十四条 社会秩序(2分)

刑事案件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公众安全感达到93%以上,每低0.1个百分点扣0.5分;常住人口中发生有重大影响刑事案件,每发生一起扣1分;发生一起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群体事件扣2分。

检查方法:综治办、公安部门提供相关数据。

第二十五条 基层依法治理(4分)

未对企业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自查并及时整改,扣0.5分;企业实行厂务公开、集体合同等民主管理制度,没有达到80%以上,扣0.5分;劳动合同签订率没有达到98%,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参保率没有达到95%,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发生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克扣、拖欠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工资现象,有1起扣1分;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复查抽检合格率达不到100%,扣1分。

检查方法:经信委、劳动保障、民政部门、工会配合提供相关数据。

第二十六条 教育覆盖面(3分)

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学生等重点对象受教育率达到100%,监狱服刑人员、社区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等特珠人群的受教育率达到100%,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及流动人口、问题青少年的受教育率达到85%,每项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

检查方法:委托第三方独立开展调查与司法局提供相关材料相结合。

第二十七条 群众满意评价(3分)

辖区群众对所在区域的“六五”普法的知晓率达不到96%,扣1分;辖区群众对所在区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满意率达不到90%,扣2分。

检查方法:委托第三方独立开展调查与司法局提供相关材料相结合。

第二章 附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二十八条 法制宣传教育经费保障有力,“六五”普法期间经费拨付标准苏南达到年人均2元、苏中达到年人均1.5元 、苏北达到年人均1元的,加6分;流动人口法制宣传教育经费按当地户籍人口标准划拨的,加3分。

检查方法:司法局提供财政拨款单或支付通知。

第二十九条 创造具有原创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典型经验,并在省以上推广,加1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调研成果(经验),在全国、省获奖或交流的,分别加1分、0.5分,本级政府部门或单位法制工作获得本系统省级以上表彰的,加0.5分。重复获奖或交流的,以最高奖计分。

检查方法:司法局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 参加全省性法制文艺调演、法治文化作品征集等活动,获得个人、集体一等奖或组织奖的,分别加0.4分;获得全国法治文化作品征集活动一、二等奖的,分别加0.6分、0.4分。最高加3分。

检查方法:司法局及相关部门提供材料。

第三十一条 参加全省法制新闻评奖,获得一等奖的,加0.4分;参加全国评奖,获得一、二等奖的,分别加0.6分、0.4分。最高加3分。

检查方法:司法局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被评为“全国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先进市”或“全国法治城市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的,加3分。所辖县(市、区)被评为“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的,或连续5年被评为全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先进的,或被评为“江苏省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先进单位”的,有1个加1分。

检查方法:政法委综治办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的考评对象为各省辖市。对省级机关各部门的考评办法由省级机关法宣办负责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所指“不少于”、“以上”、“至少”等均包括本数。人口数为辖区的常住人口总数。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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