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苏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
中国江苏网-新华日报 2014-11-14
中国江苏网11月14日讯 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共江苏省十二届八次全委会议结合江苏实际,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目标要求
1、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重要关头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全会通过的《决定》,着眼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系统总结了法治建设实践经验,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基本原则和重大任务,是指导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纲领性文件。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推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
2、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地方立法步伐加快,依法行政稳步推进,公正司法水平不断提高,全社会法治观念得到增强,法治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但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新要求、党和人民事业新发展、人民群众新期待相比,法治建设还存在不适应、不符合的地方: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改革发展的能力不够,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地方立法工作中存在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有的法规规章未能全面反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在有些地方和领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还比较严重,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还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法治权威没有真正树立,等等。全面深化改革,谱写好中国梦江苏篇章,我们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和遇到的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要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必须厉行法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3、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加快推进全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化,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谱写好中国梦江苏篇章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4、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目标是:按照中央提出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目标,围绕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积极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在江苏的实践和探索,努力建设法治江苏。通过全省上下齐心协力、不懈奋斗,推动地方科学民主立法、法治政府建设、公正廉洁司法、法治宣传教育、社会治理法治化、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水平居于全国领先行列。
5、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目标,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根据中央《决定》提出的“三统一”、“四善于”,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确保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宪法法律权威,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把中央要求与我省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体部署与地方法治建设实践紧密结合起来,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一步一个脚印向着建设法治江苏不断前进。
二、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切实提高地方立法水平
6、认真贯彻实施宪法。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全省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全省地方立法必须以宪法法律为依据,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行使地方立法权,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法律要求、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强化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加大宪法宣传教育力度,抓住十二月四日国家宪法日等重要节点,在全社会深入开展宪法教育。认真贯彻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7、完善地方立法体制。加强党对地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委对地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程序。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制定五年立法规划,报同级党委批准。地方立法涉及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同级党委讨论决定。地方性法规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人大常委会党组应向同级党委报告。
健全有地方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建立由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规草案制度。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
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和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重要行政管理法规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避免部门之间争权诿责、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制化。有立法权的各级人大、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处理好实施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的关系,把握好中央与地方、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的事权分工。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不能久拖不决。加强地方性法规规章解释工作,及时明确地方性法规规章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
中央《决定》明确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获得地方立法权的市要加强立法机构建设,从本地区实际出发,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避免和减少省市重复立法。
8、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立法原则,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立改废释并举,抓住提高地方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健全立法项目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工作机制,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建立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推进立法精细化,增强法规规章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完善地方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制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列入规划计划的项目都要有立项论证报告,由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牵头,会同相关委员会、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完善地方性法规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人数,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地方性法规作用。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健全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完善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程序,对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对事关全局的重大地方性法规在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基础上提交人民代表大会表决。
政府制定规章要编制年度计划,起草和审查要深入调研,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意见,健全专家咨询论证、社会风险评估制度。强化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中的组织协调作用。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积极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地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
9、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紧扣江苏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加快完善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配套、体现时代特征、富有江苏特点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切实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围绕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抓紧完善经济领域地方立法。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条款。推动企业完善法人治理制度,保护企业以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法律依据的要求。加强对国有、集体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和各类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保护。加强企业社会责任地方立法。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和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建立健全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制定完善科学技术进步、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成果转化、中小企业创新、技术市场发展、科技金融结合、科技资源共享等方面法规和规章。制定开发园区条例、海洋经济促进条例。加强市场法规制度建设,制定和完善发展规划、投资管理、土地管理、海洋管理、能源和矿产资源、农业、财政金融等方面地方性法规,依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促进合理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易、平等使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法促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
围绕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核心,推进我省民主政治建设法治化。以民主集中制为准则,进一步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完善和发展基层民主制度,健全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和选举、企业民主管理等方面法规。加强行政管理方面立法,制定行政程序规定、行政审批管理以及行政监督管理、行政组织管理等地方性法规。加强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
围绕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遵循文化发展规律,健全有利于激发文化创造活力、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文化法规制度。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推动我省文化产业发展地方立法,把行之有效的文化经济政策法制化,健全文化市场管理等方面法规。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
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依法加强和规范公共服务,完善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安全、扶贫、慈善、法律援助和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加强社会治理地方法制建设,加快形成比较完善的社会治理法规制度。制定人民调解条例、社会救助条例、养老服务条例。完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健全行业协会商会、科技、公益慈善、城乡社区服务等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办法,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制定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反恐怖法律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推进公共安全法治化。
围绕促进可持续发展,建立严格的环境保护法规制度。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利用、自然生态保护、公众环境权益保障方面地方立法,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规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法律配套制度,完善生态补偿、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和土壤、水、大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湿地保护、建筑节能等方面法规,推进排污许可、环境监测监控以及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方面地方立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立法进程与发展进程相适应,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制度,要及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要及时修改和废止。
三、坚持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10、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研究制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规划,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推进行政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对法定职责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依照法定职能,完善公开透明、便利高效、程序严密、权责一致的行政审批制度,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加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管理,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设定的管理、收费、罚款项目,一律予以取消。
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围绕强化省政府统筹推进全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完善不同层级政府事权法规制度。
11、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范围,认真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凡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都应进行听证。完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正确运用评估结果。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成立省法制专家咨询委员会,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制度。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明确追责处理程序,对违法决策、决策严重失误或依法应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2、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根据不同层级政府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级、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积极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网络空间、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等领域内推进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探索推进区域综合执法。推进镇级综合执法改革。
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完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机制、执法规范、保障和监督措施。推动县(市)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向建制镇延伸。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罚没收入必须全额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严禁将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挂钩或者变相挂钩,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严格执行《江苏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案件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完善信息共享平台,推进网上移送、受理、立案、监督,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13、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行政执法力度,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确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和具体操作流程,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完善行政执法调查和取证规则,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统一行政执法文书。探索实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全面推行说理式执法、行政监管劝勉、执法事项提示、轻微问题告诫、突出问题约谈、重大案件回访等柔性执法方式。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完善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档案,建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探索建立公众参与执法监督机制,建立省级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制度,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坚决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14、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健全部门内控机制,加强权力风险防控,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税收征管、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制定流程控制和定期轮岗制度,防止权力滥用。强化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经常性监督制度。加强和改进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
强化对行政权力专门监督。完善审计制度,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根据中央部署安排,探索推进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加强行政监察,加大行政问责力度,促进行政机关勤政廉政建设。加强财政监督,强化对政府各部门预算编制、执行情况的监督,严肃财经纪律。
15、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积极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深入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
加大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政府信息公开力度,重点推进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完善例行发布、应急发布、政策解读等机制,改进依申请公开工作,明确办理流程,规范受理、交办、承办和答复等环节,提高答复质量。建设全省规范性文件查询系统,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加快建立省级政务服务中心,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政务服务体系,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
四、坚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16、确保审判权、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严格依法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
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17、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积极推进以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完善司法责任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为重点的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探索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
推进法院案件受理制度改革,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全面整合和优化全省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职能,转变立案部门职能。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探索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积极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推进审级制度改革,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加强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司法监督。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险的案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做到谁办案谁负责。改革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工作机制,规范讨论案件的范围、程序和议事规则,强化宏观指导职能。
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完善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制度。积极构建预防职务犯罪体系。明确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健全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协作配合机制,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案件。
18、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及证人保护、证人作证补助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严格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范对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管理。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明确错案、办案过错认定标准、问责条件及程序,建立司法档案,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19、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探索创新人民群众参与、监督、评判司法的途径和方式,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等司法活动和涉诉信访工作中保障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规范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扩大公众有序参与旁听庭审。
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检务、警务、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完善办案信息查询系统。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重大案件信息发布、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
20、强化人权司法保障。依法保障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细化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推动建立对所有讯问活动、重要取证活动全程同步录音或录像制度,依法保障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清理超长期审理和超长期羁押案件。
加大依法强制执行力度,加快建设执行指挥中心网络,进一步深化与公安、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协调联动,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落实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制度,加强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
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21、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认真落实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探索建立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的制度。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健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拓展监督范围,规范监督程序,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司法机关要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司法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破除各种潜规则,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衙门作风、霸道作风,坚决反对和惩治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行为,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绝不允许法外开恩,坚决查处司法领域的腐败行为。
五、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全民守法
22、切实提高法治宣传教育质效。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省的长期基础性工作,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在全社会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浓厚氛围。
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人民团体要在普法教育中发挥职能作用。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模范守法,把宪法法律作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推动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注重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提高普法实效。
23、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充分发挥法治文化在法治建设中的教育、熏陶、示范、引导作用,大力推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繁荣与发展,着力建设与全面推进依法治省进程相适应,集知识普及、观念引导、能力培养于一体的法治文化体系。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健全扶持法治文化发展的制度,加强法治主题公园、法治教育展馆、法治活动街区等法治文化设施建设,组织开展法治人物和事件评选等活动,推动法治文化产品创作,着力打造一大批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有机统一、深受群众喜爱的法治文化精品力作。加强法治建设理论研究和新闻宣传,增强全社会尊法守法的自觉。
24、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提升诚信江苏建设水平,加快建成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系统,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六、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加快法治社会建设
25、大力推进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善于用法治精神引领社会治理实践、用法治思维谋划社会治理思路、用法治方式破解社会治理难题,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依法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依法推进村(居)民自治,完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依法完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资集体协商、厂务公开等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充分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和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发挥社会组织对其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有序推进行业协会商会在机构、职能、资产、财务、人员等方面与行政机关脱钩,支持其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会问题,促进民族关系、宗教关系和谐。加强在江苏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引导和监督其依法开展活动。
26、健全依法维权和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
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构筑全方位、动态化社会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加强交通事故、医患、劳动人事、婚姻家庭以及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消费、物业管理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积极推动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规范信访秩序,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27、建立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将公共法律服务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公共服务范围,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协同、专业发展、项目合作的原则,大力培育发展公共法律服务组织,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逐步将法律援助范围由低保人群扩大到低收入人群,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推进司法鉴定地方立法。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和质量评价机制、监督机制、失信惩戒机制、政府购买机制和补偿机制,实现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和规范化。推进公共法律服务窗口建设,推行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为群众提供便捷的法律服务。积极发展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业,制定出台扶持和促进法律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
28、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化平安江苏建设,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进一步完善立体化现代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有效防范化解管控影响社会安定的问题,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涉黑犯罪、邪教和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推行社区网格化管理,进一步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完善特殊人群服务管理制度,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依法强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影响安全生产、损害生态环境、破坏网络安全等重点问题治理,健全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依法落实社会风险和突发事件隐患排查监控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七、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省提供人才保障
29、提高法治专门队伍素质。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大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立法、执法、司法专门队伍。把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各级领导班子建设作为关键,突出政治标准,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
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严格法律职业准入制度,落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畅通具备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法治专门队伍的通道,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在省一级设立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初任法官、检察官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遴选。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健全职业保障体系,完善符合法治工作职业特点的人员管理制度。
30、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强化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提高律师队伍业务素质,完善执业保障机制。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发挥律师协会自律作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律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强化准入、退出管理,严格执行违法违纪执业惩戒制度。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切实发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企业可设立公司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明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地位以及权利义务,理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体制机制。发展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队伍,加强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激励法律服务人才跨区域流动机制,逐步解决基层和欠发达地区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和高端人才匮乏问题。
31、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把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全省人才发展总体规划,重点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理论功底深厚、熟悉中国国情的高水平法学家和专家团队。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方位占领高校、科研机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阵地,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完善法学学科体系、课程体系、教材体系,支持法学重点学科和品牌专业建设。
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导向,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健全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实施高校和法治工作部门人员互聘计划,建设高素质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专兼职教师队伍。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
八、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开创全面推进依法治省新局面
32、不断提高依法执政水平。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各级党委要按照“三统一”、“四善于”的要求,既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党的主张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全部实践之中;又要改进党的领导,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开展工作。要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发挥政策和法律的各自优势,促进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互联互动。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委决策部署,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
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必须长期坚持。要把工作着力点放到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上,带头依法办事,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完善政法机关党组织重大事项向党委报告制度,加强政法机关党的建设,在法治建设中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保障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33、健全党委领导依法治省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各方分工协作、社会广泛参与,加强对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对依法治省工作的部署、指导和检查,推动工作落实。党委要定期听取法治建设工作汇报,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党委要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依法治省中发挥积极作用。
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省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增强基层干部法治观念、法治为民的意识,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建设,强化基层法治队伍,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改善基层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推进法治干部下基层活动。
34、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章等党内法规对党员的要求比法律的要求更严格,党员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而且要按照党章等党内法规以更高标准要求自己。要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完善党内法规制定工作机制,加大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清理、解释力度,注重党内法规同法律法规的衔接和协调,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健全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等制度规定;建立作风建设长效机制,依纪依法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完善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政治、工作、生活待遇方面各项制度规定,着力整治各种特权行为。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对任何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必须依纪依法予以坚决惩处,决不手软。
提高党内法规制度的执行力,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加强对党内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遵守党的纪律,坚决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现象。对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必须抓早抓小,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
35、提高党员干部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改革发展能力。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领导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把法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完善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
36、完善法治创建和考核评价。总结实践经验,完善工作载体,以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引领和推进区域法治建设,以依法行政示范点、公正司法示范点、法治文化示范点和诚信守法履行社会责任企业等创建活动引领和推进行业法治建设,以乡镇(街道)、村(社区)法治创建活动引领和推进基层法治建设,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围绕改善民生、保障民权、服务民众,深入实施法治为民办实事项目,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满意度。制定出台法治江苏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充分发挥其引导、激励和规范作用,坚持过程领先和水平领先并重,推动依法治省不断发展。
全省各级党委和部门党组要全面准确贯彻中央《决定》和本《意见》精神,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确保各项部署落到实处。
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群众要更加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积极投身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实践,求真务实、开拓进取,为建设法治江苏、谱写好中国梦的江苏篇章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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